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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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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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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甲因本身無正當工作之收入以維生,見某地區民眾對法律程序認識不清,遂假冒其為內政部警政署外事室主任、地方法院庭長、司法院大法官等職位,或誆稱其與司法界、警界、立法院之關係良好;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止,向某乙等人佯稱可代為介紹公職、取得牌照及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擺平官司等詐騙方式連續騙取金錢,案經某乙等人發覺有異,始向調查局報案於交付現款時將某甲逮捕,並經移送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研析

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某甲經本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三、討論

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不僅使社會大眾對司法人員產生誤解,也影響司法形象。訴訟當事人應信賴司法公正性,對法律案件如有疑義,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及訴訟輔導科查詢,不可企圖行賄以求僥倖。民眾如發現可疑或涉違法貪瀆情事,可以向本室提出檢舉,共同維護司法風紀;如經查證屬實且經判決確定者,司法院將會發給獎金,作為獎勵。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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