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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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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監聽內容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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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譯鍾某,於某日在其辦公室內獲悉該署檢察官已於兩天前因案需要核發監聽票,交調查單位對某地區八家銀樓電話執行監聽,鍾某因念及其中一家銀樓股東之一為其友人,乃擅自將監聽票申請書影印後,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持往該銀樓向業務主任李某告知已被監聽之消息。嗣調查單位在電話監聽作業中發現已知被監聽,事有蹊蹺,經調檢視該銀樓監視錄影帶及傳訊業務主任李某始發覺上情,案經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以洩密罪嫌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以鍾某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鍾某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按公務員係由國家特別選用,為國家服務,對於政府機關機密之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談話。」著有明文規定。本案鍾某係某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譯,職掌前科查詢業務,依規定為國家公務員,其於獲悉檢察官核發監聽票對銀樓業者電話監聽之應秘密消息,竟礙於私人情誼,違背保密義務,將消息洩漏予被監聽的對象,嚴重影響不法案件之偵辦,其行為雖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械漏國防以外公務機密罪,雖宣告緩刑,惟另經公懲會議決給予撤職之懲戒處分,職位不保,後悔莫及。

社會上偶有傳出機關之工程招標、物料採購有洩漏底價等洩密情事發生,已嚴重影響政府施政品質與威信。顯示部份機關員工,缺乏保密素養,罔顧國家利益及政府施政,任意對外提供機關內部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另我國民間高科技產業的技術,常有洩密外流,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之情事發生。可見建立保密共識,樹立保密紀律是刻不容緩之事,本案之偵辦可為冀圖僥倖不法者所警惕。

  • 發布日期:110-04-14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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