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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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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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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檢察官起訴之少年刑事案件:

(一)少年事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或第40條移送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提起公訴者。

二、少年法庭依審理結果為判決:

(一)科刑判決。

(二)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三)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

  • 發布日期:110-04-19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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