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事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或第40條移送檢察官偵查,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檢察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提起公訴者。
(一)科刑判決。
(二)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三)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