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少年法庭之處置

字型大小:

一、傳喚:

少年法庭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二、同行: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庭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三、協尋:

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庭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四、責付:

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五、收容:

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