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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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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義務辯護律師酬金核給參考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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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義務辯護律師酬金核給參考準據

                  司法院109年12月1日院台廳刑二字第1090031707號函准予備查

一、依據司法院頒訂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十點制定本參考準據,供法官審酌。

二、指定義務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由審判長審酌案件性質及開庭時間,依下列審核標準,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前項所稱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終結,係指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

序號 審核標準 酬金(新臺幣,下同)
1 案情單純。 三千至四千元
2 案情略複雜、卷證略多。 四千至五千元
3 案情複雜、卷證繁多。 五千至七千元
4 案情複雜、卷證繁多、辯護人答辯認真及詳實,並且開庭時間合計已達一小時。 七千至八千元

 

三、指定義務律師因接見會談、閱卷、研究案情、撰寫書狀、等候開庭等付出之合計時間,參考下列準據增加酬金:

    (一)一小時以上至二小時未滿:一千元以內。
    (二)二小時以上至三小時未滿: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三小時以上至四小時未滿:二千元至三千元。 
    (四)四小時以上至五小時未滿:三千元至四千元。
    (五)五小時以上至六小時未滿:四千元至五千元。
    (六)六小時以上:五千元至六千元。

四、依指定義務律師之事務所所在位置距離本院之遠近,並考量開庭時間係白天 、夜間或假日,酌量加給往返所生勞費之酬金。

五、審判長依前三點所決定之酬金,其加總至多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六、指定義務律師如認案情複雜,得提出之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在依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決定酬金外,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

七、義務辯護非因羈押審查程序終結而終了,或被告自行選任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如僅參與部分辯護工作,由審判長斟酌義務辯護律師已執行工作之比例 ,酌減報酬。

  • 發布日期:109-12-01
  • 更新日期:110-06-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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