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公證的意義及好處

字型大小:

公證之意義

什麼是公證與認證?

一、公證:

公證係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
公證之事項如有以下情形,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訴訟。

  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二、認證:

認證是指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提記載其曾為之法律行為或記載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的私文書,出具認證書,證明該私文書上簽名之人即係請求人本人且該簽名係請求人所簽之意,新公證法第二條第二項並有規定,就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請求人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或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均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認證無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規定。

三、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得請求公、認證之事項,為法律行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此外,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請求人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或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