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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催1字第0781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朝鑒
代 理 人 許毓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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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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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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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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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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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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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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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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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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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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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朝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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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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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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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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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16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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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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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朝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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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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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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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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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16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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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1-28
- 更新日期:111-01-2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