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靜非甲110司催2字第1837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彩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聲請公示催告,
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2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泉玖企業行 杜威奇 │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109年10月10 │61,500元 │5520409 │受款│
│ │ │行 │日 │ │ │人黃│
│ │ │ │ │ │ │彩霞│
└──┴─────────┴─────────┴──────┴────────┴───────┴──┘
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
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
繳納新臺幣1,000元。
例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院 長 張 靜 琪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股別:甲
- 發布日期:110-03-17
- 更新日期:110-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