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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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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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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澎院靜非甲109 司催4 字第 7407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鉌洽 住澎湖縣西嶼鄉池東村181之2號
居高雄縣鳳山市華興街37號11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X120***994號
送達代收人 陳明模
住澎湖縣西嶼鄉池東村181之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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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李方              │李方              │91年3月21日 │92年9月21日 │5,600,000元     │347902        │    │
├──┼─────────┼─────────┼──────┼──────┼────────┼───────┼──┤
│002 │李方              │李方              │92年1月11日 │93年7月11日 │3,000,000元     │755157        │    │
├──┼─────────┼─────────┼──────┼──────┼────────┼───────┼──┤
│003 │李方              │李方              │91年10月28日│93年4月28日 │4,000,000元     │347914        │    │
└──┴─────────┴─────────┴──────┴──────┴────────┴───────┴──┘
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
    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
    例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10-21
  • 更新日期:109-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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