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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08司催1字第 5345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鍊岸
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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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