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催5字第 5030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院  長  李  昭  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興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檔案下載

  • 111司催5pdf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