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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49號許鴻坤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小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鴻坤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馬小字第4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
文澳310號)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映君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