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32號詹士鴻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和112馬小32字第026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詹士鴻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3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吳天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馬小字第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士鴻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53元,及就其中新臺幣24,814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3,8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