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許能進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和112馬簡38字第02579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許能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能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