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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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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許能進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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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和112馬簡38字第02579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許能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馬簡字第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能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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