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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30號洪詠琳即洪麗慧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執行命令各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1司執義字第52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詠琳即洪麗慧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詠琳即洪麗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義股書記官謝淑敏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