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號蔡龍、洪閒芸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2司票15字第 02434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龍、洪閒芸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1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龍、洪閒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發川
送達代收人 呂正華
相 對 人 蔡龍
洪閒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檔案下載

  • 112司票15pdf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