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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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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號木萊鳳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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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2司票16字第  02435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木萊鳳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16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木萊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羅文鈞
送達代收人 程鳳珠
相 對 人 木萊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七六九七九一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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