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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01號王秀欽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家辰112婚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秀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秀欽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號
原 告 宋文元
被 告 王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