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26號楊博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愛112馬小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楊博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
原 告 許毓恩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