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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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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26號楊博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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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愛112馬小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楊博宇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
原   告 許毓恩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26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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