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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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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號高明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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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111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高明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明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趙啟政
被   告 高長華
           高常桂
高明星  現送達處所不詳
           高琬淇
高琮淇
王麗珍
謝欣成即王高鈴之遺產管理人
            高瑞雄
高靜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榮次
被   告 王明祝
            王明陣
            王明發
王明強
王明堯
王麗珠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哲
被   告 陳淑玲
高雅淇
高浩誠
高雅楹
高雅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玠昇
被      告  高江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孟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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