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號高明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111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高明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明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趙啟政
被 告 高長華
高常桂
高明星 現送達處所不詳
高琬淇
高琮淇
王麗珍
謝欣成即王高鈴之遺產管理人
高瑞雄
高靜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榮次
被 告 王明祝
王明陣
王明發
王明強
王明堯
王麗珠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哲
被 告 陳淑玲
高雅淇
高浩誠
高雅楹
高雅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玠昇
被 告 高江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孟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