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二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以下略)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