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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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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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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美莉(即陳玉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以下略)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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