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方韻茜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愛111馬簡字第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方韻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馬簡字第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許春愛
特別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
被 告 陳文添
陳廷豐
陳珮瑩
陳彩蘭
方韻茜
方正傑
陳虹霖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陳淑麗及被告就被繼承人陳丁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