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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號陳乾禾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票58字第 0237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乾禾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司票字第58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乾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築金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送達代收人 李毓庭
相 對 人 陳乾禾
顏豐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共同簽發之票據號碼:TH五○七八八八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柒佰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