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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李詩妤之裁定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主 旨:國外、國內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詩妤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李詩妤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詩妤 女
即 被 告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判期日之審理傳票,應對上訴人即被告李詩妤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映君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