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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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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551號共有人呂靜冠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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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0司執平字第555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呂靜冠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55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文廣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應買。
  二、共有人呂靜冠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買受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標別: 6

110年司執字005551號 財產所有人:呂文廣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馬公市
四維
1315
1911.39
48分之5
1,382,4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後窟潭段647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西側鄰路、雜草、銀合歡人員難以進入是否有其地上物以實測為主,有三座墳墓坐落其上另有二個硓𥑮石牆陳東側走向,南側鄰近硓𥑮石圍牆是否坐落其上以實測為主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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