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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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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2號洪卿便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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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1司執仁字第154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洪卿便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鄭素花間返還消費借貸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應買
  二、共有人洪卿便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應買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標別: 1
111年司執字001542號 財產所有人:鄭素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後寮西
 
5
604.04
4分之1
64,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後寮段3468地號,距離東側馬路約3公尺,現為空地,部分土地上長有雜草,土地上有一間空心磚造馬達間、一間空心磚造工具間及一口井及種植有少部份短期農作物(地瓜、玉米等),另有一硓𥑮石牆坐落其上。債權人代理人稱,磚造工具間、井及馬達間及短期農作物係共有人所有,不予指封。
 
標別: 2
111年司執字001542號 財產所有人:鄭素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後寮南
 
1029
1503.93
31分之4
64,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後寮段3787地號,東北側臨近馬路,雜草及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標別: 3
111年司執字001542號 財產所有人:鄭素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後寮南
 
1100
325.92
4分之1
32,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後寮段3576地號,距離南側水泥路約45公尺,無聯外道路,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標別: 4
111年司執字001542號 財產所有人:鄭素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後寮南
 
1247
655.11
4分之1
57,6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後寮段3683地號,距離東南側道路約160公尺,無聯外道路,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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