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歐麗卿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馬簡字第11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