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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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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成萬貫、李秋兩、成高宇萍、成淵節等4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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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被告成萬貫、李秋兩、成高宇萍、成淵節等4人貪污案件,於今(9)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一、成萬貫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零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成淵節、李秋兩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存簿各壹本及印章各壹顆、成高宇萍澎湖縣農會湖西分部存簿壹本均沒收;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成淵節、李秋兩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存簿各壹本及印章各壹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二、李秋兩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李秋兩澎湖縣議會服務證貳張(使用期限均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均沒收。

三、成高宇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四、成淵節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貳、犯罪事實
一、成萬貫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並於103年12月25日起連任第18屆議員,成淵節為成萬貫之父親、李秋兩為成萬貫之親家、成高宇萍為成萬貫之弟媳。渠等4人均明知成萬貫未實際聘用李秋兩、成高宇萍、成淵節擔任議員公費助理,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李秋兩、成高宇萍配合新辦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湖西分社帳戶、由成高宇萍提供其澎湖縣農會湖西分部帳戶後,均將帳戶存簿及印章交給成萬貫保管暨支配使用。

二、成萬貫隨即利用身為澎湖縣議會議員之身分與機會,得以聘用公費助理,由澎湖縣議會編列經費補助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問金之機會,提出上開取得之帳戶存摺影本及相關文件予澎湖縣議會,隱瞞其實際上並未聘用成淵節、李秋兩、成高宇萍等3人之事實,自99年3月1日起迄103年12月24日止(第17屆議員)虛報成淵節、成高宇萍、李秋兩等3人為人頭助理,又自103年12月25日起迄107年12月24日止(第18屆議員),虛報成淵節、李秋兩等2人為人頭助理,總計成萬貫向澎湖縣議會就第17屆議員任期內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下同)458萬0562元;就第18屆議員任期內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371萬3741元,其於兩屆議員任內總計詐取829萬4303元。

三、上開公費助理補助費匯入李秋兩、成淵節二信湖西分社帳戶及成高宇萍農會湖西帳戶後,即陸續由成萬貫或委由其配偶林秀卿持成萬貫支配使用之帳戶存簿、印章提領現金,均供成萬貫私人花用。

參、論罪
核被告成萬貫、李秋兩、成高宇萍、成淵節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彼此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肆、量刑
審酌國家立法給予議員補助費之本旨係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乃有補助期使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之必要,乃被告成萬貫連續擔任2屆澎湖縣議員,不思聘用助理以提升問政效能,竟用人頭助理申報薪資之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以中飽私囊,有負選民之託付,至不足取,被告成淵節、李秋兩、成高宇萍雖均配合擔任被告成萬貫之人頭助理而犯本案,亦屬不該,惟均係基於親情而罹罪責,非無可宥之處;被告成萬貫詐得金額高達829萬4303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成高宇萍虛報薪資之數額遠少於被告成淵節、李秋兩,犯罪情節較輕;被告成萬貫始終飾詞狡辯,犯後未見悔意,被告李秋兩及成高宇萍均一度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成萬貫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伍、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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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訴5成萬貫等4人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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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9-09
  • 更新日期:109-09-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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