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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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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處理劉陳○玲、陳○美、孫○梅因貪污聲請羈押案件,本院所為裁定,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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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劉陳○玲、陳○美、孫○梅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劉陳○玲另涉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認有羈押劉陳○玲、陳○美之原因及必要性,均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至於被告孫○梅部分,認無羈押之必要,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並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羈押之相關替代處分。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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