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員工健康檢查
一、相關規定
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頒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11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各類人員之補助基準上限如下:
(一)第一類人員(本院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所屬機關首長。另本院大法官及優遇大法官、所屬法官及優遇法官援例比照第一類人員):
每年1次,補助基準原以1萬4千元為限,修正補助基準上限為1萬6千元。(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要點規定,法官健康檢查,每年檢查一次。)
(二)第二類人員(第一類人員以外,40歲以上之「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
1、補助對象新增納入40歲以上聘僱人員(任職滿1年)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2、2年1次,補助基準原以3千5百元為限,修正補助基準上限為4千5百元。
二、辦理在地團體健康檢查
年度 | 辦理健檢醫療院所 | 辦理梯次 | 報名人數 |
111 |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 8 | 39 |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