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公發布日: | 108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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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
摘 要: | 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
附 件: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歐洪巒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張,聲請公示催告,
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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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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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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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明選、乙巨航業股│ 歐洪巒嬌 │90年10月8日 │94年2月1 日 │6,500,000元 │55042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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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許明選、乙巨航業股│ 歐洪巒嬌 │90年10月8日 │94年2月1日 │4,500,000元 │550429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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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許明選、乙巨航業股│ 歐洪巒嬌 │91年6 月20日│94年8月1 日 │5,500,000元 │55043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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