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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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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 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防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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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防疫優先原則,並兼顧疫情第三級警戒地區之法院為秩序維持及提供必要服務之國家機關,於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法院應落實各項防疫措施。關於個案及其他業務,由合議庭(法官)或承辦單位依照處理指引辦理,並延長辦案期限。又為減少人流移動,維持公務基本運作,實施居家辦公,以有效降低感染風險。 
本指引內容由司法院依疫情發展,適時滾動檢討。

一、防疫措施

項次 防疫措施 說明 備註
1-1 機關人流管制 應落實人流管制。  
1-2 事先掌握進入法院人員資訊 相關人員進入法院時原則採簡訊實聯登記,並公告牌示下列事項: 
一、 過去14天內本人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診個案接觸(應居家隔離,請勿進入法院,法院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二、 過去 14 天內曾出國(應居家檢疫,請勿進入法院,法院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三、 過去14天內本人或本人之家庭成員(或密切接觸者)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疑似感染者、居家隔離者或居家檢疫者接觸(應自主健康管理,請法院引導訪客至戶外隔離安置區由專人處理)。 
四、 過去14天內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等症狀(請法院引導訪客至戶外隔離安置區由專人處理)。
1.就攜帶手機者,採行政院版「簡訊實聯制作業方式」登記。 
2.經傳喚或通知到庭者,如被禁止進入法院,檢測同仁應通報審判庭。 
3.登記時應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文具消毒。
1-3 室內空間之通風情況 1.室內空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2.考慮關閉中央空調系統或增加室外新鮮空氣比例,並定期更換或清潔濾網。
 
1-4 安全社交距離 1.每人應保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安全社交距。 
2.如室內無法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時,每人之座席安排應採間隔座、梅花座或設置隔板。
1.聯合服務中心應採單一出入口,並進行人流及動線管制。 
2.隔板包含辦公室之 OA 屏風隔板、公共空間之透明壓克力隔板等。
1-5 落實個人衛生防護 所有人員均應量測體溫、手部消毒、全程正確佩戴口罩。  
1-6 落實空間之清潔消毒 麥克風、桌面、椅子、扶手、隔板、按鈕、文具等使用前、後,均應清潔消毒。如更換使用者,應立即清潔消毒。  
1-7 關閉非必要營業場域 各法院內之金融機構、郵局、餐廳、商店等營業場域,除提供維生、必要性服務及公務所需之外,其餘營業場域關閉。  
1-8 隔離安置 事先規劃隔離安置空間,並於發現應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接觸確診病例者之人員時,立即隔離安置,並儘速協助就醫、通報及為其他必要處置,以避免感染風險。 如已通過門禁管制之人員在法院內發生緊急狀況,例如:忽然發燒、身體不適或發現有應居家隔離或檢疫情形者,在完成協助就醫、通報及為其他必要處置前,應立即與其他人員隔離,得安置於室外或臨時性獨立空間,惟應注意清潔消毒。
1-9 防疫物資 備置防護面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及其他防疫物資。  
1-10 通報聯繫窗口及醫療後送流程 洽詢所在地衛生單位建立疑似個案之通報聯繫窗口及醫療後送流程。  

二、個案處理指引

項次 個案處理指引 說明 備註
2-1 案件開庭及處理指引 1. 具時效性(例如已定期宣判或羈押中被告案件)、緊急性(例如證據保全事件)或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得優先開庭。 
2. 個案符合遠距視訊(包含延伸法庭)之法令及軟硬體設備條件,且能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合法權益之情形,亦得開庭。 
3. 除符合前二項情形外,其他案件暫緩開庭。 
4. 開庭以外之其他在法院內、外所辦理有非院內人員參與之案件業務事項,依前三項原則辦理。
 
2-2 卷證提示 建議開庭時採電子卷證提示,避免以實體卷證提示。  

三、其他業務

項次 業務項目 辦理事項 備註
3-1 聯合服務中心 訴訟輔導服務僅受理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其他服務請盡量宣導以郵寄、線上或多元繳費等避免接觸之方式辦理。  
3-2 陳情業務 僅受理電話、郵寄及電子郵件陳情。  
3-3 管考業務 暫停各類案件之辦案期限管考。  
3-4 其他業務及活動 在法院內、外所辦理有非院內人員參與之與案件無關之其他業務及活動,依 2-1 說明 1 至 3 所定原則辦理。  

四、辦案期限

項次 類型 說明 備註
4-1 通案延長 至全國各地區均解除三級警戒後 6個月內,所有案件(包含先前收案尚未審結及期間內新收未結案件)之辦案期限,統一延長 3個月。   
4-2 個案簽准延長 得依司法院 109 年函發各級法院有關因應疫情可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函示辦理。  

五、居家辦公

項次 措施 說明 備註
5-1 適用要件 1. 凡與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接觸確診病例者有接觸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優先居家辦公。 
2. 凡任職於司法院及轄區位於三級警戒區域之所屬機關人員,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5-2 到院辦公人力 1. 各機關依前開情形實施居家辦公後,應維持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之到院辦公人力,以維持公務正常運作,並應於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實施。 
2. 針對各機關人員有COVID-19 確診情形時,為免疫情擴大,授權機關首長在維持公務基本運作之前提下,斟酌確診者之工作性質、接觸者數量及確診前足跡等因素,可不受前述二分之一以上到院辦公人力之限制。
 

 

  • 發布日期:110-06-07
  • 更新日期:110-06-2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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