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85號辛孟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和112訴85字第016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辛孟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公示送達之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慧晴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森山
被 告 辛長宏
訴訟代理人 辛天澤
被 告 辛彩瑛
陳辛彩惠
辛惠貞
辛秀津
辛秀峰
辛孟芬
辛孟芳
辛孟娜
辛孟紋
辛名凱
辛白清
辛宗敏
辛羿宣
辛美玲
辛美蘭
蔡璟嵩
蔡璟祿
蔡璟文
梁蔡秋蘭
蔡秋菊
辛玉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辛彩瑛、陳辛彩惠、辛惠貞、辛秀津、辛秀峰、辛孟芬、辛孟芳、辛孟娜、辛孟紋、辛名凱、辛白清、辛宗敏、辛羿宣、辛美玲、辛美蘭、蔡璟嵩、蔡璟祿、蔡璟文、梁蔡秋蘭、蔡秋菊、辛玉櫻就辛祝所有坐落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1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2)應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一所示共有人共有坐落坐落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113地號土地(面積857.40平方公尺),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113⑴部分,面積571.6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及被告辛長宏得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比例維持共有;暫編地號113部分,面積285.8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由被告辛彩瑛、陳辛彩惠、辛惠貞、辛秀津、辛秀峰、辛孟芬、辛孟芳、辛孟娜、辛孟紋、辛名凱、辛白清、辛宗敏、辛羿宣、辛美玲、辛美蘭、蔡璟嵩、蔡璟祿、蔡璟文、梁蔡秋蘭、蔡秋菊、辛玉櫻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