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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1號葉于甄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3司票11字第 01483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于甄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司票字第11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葉于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綉燕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相 對 人 葉于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六七五
四九二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