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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65號陳許春美之歷次書狀、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公111訴65字第144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許美春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訴字第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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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訴65公送文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