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65號陳許春美之歷次書狀、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公111訴65字第144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許美春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訴字第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函稿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佩蓁
股    別 公股
 

檔案下載

  • 111訴65公送文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