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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馬司聲字第000002號許育銘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己113馬司聲2字第012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許育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馬司聲字第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三、公示送達之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慧晴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相 對 人 洪綉錦
許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洪綉錦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相對人洪綉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相對人許育銘給付。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慧晴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